客 服:0373-2023560

传 真:0373-2023768

手 机:15937330428 

邮 箱:xxmldtm@163.com

Q Q:392901819

新乡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二街交叉口东北角跨境贸易大厦29楼06室

总公司地址:郑州市西大街166号华庭公寓1单元14-15室

总公司电话:0371-66863718

版权登记

著作权登记是证明权属的最重要方式之一

A公司在某市版权局对一幅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登记时间为2012年3月22日,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作者为林某某,著作权人为A公司,并附有作品图稿。B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了该美术作品。A公司因与B公司的著作权权属纠纷,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A公司提供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B公司提供了该美术作品网站上载记录、印制有该美术作品的宣传册。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提供的两份证据均证明其网上及宣传册上使用作品的时间远晚于A公司著作权登记时间,且未提供其他证据,最终判决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A公司。


案例评析
《最高法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作品被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即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若申请著作权登记可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本案中,A公司主张对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美术作品的权属登记证书即为A公司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若同时有另一方对作品主张著作权,权属登记证书中载明的登记时间至少能够产生证明作品完成时间的作用。

实践中,著作权的归属情况很复杂,为避免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可以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登记,为今后维权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