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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关于商标案件中当事人主体消亡的问题,法院认为已主体消灭,应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提醒:举证很重要


有关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主体消亡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涉案系争商标注册人的消亡,如驳回复审案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消亡、异议复审案件中被异议商标注册人消亡、无效宣告案件中争议商标注册人消亡等;

另一种是初始案件提起人的消亡,如异议复审案件中的异议人消亡、撤销复审案件中的撤销申请人消亡等。

对于第一种情况,在以往的败诉分析中已有详述,2016年的法院判决基本延续了以往的做法,在此不再述及。

2016年法院判决中亦涉及到对第二种情况的处理意见。例如在第773048号撤销复审案中,被撤销人在诉讼阶段提交了撤销申请人被注销的证据,法院认为,撤销申请人在向商标局提起撤销申请时既已主体消灭,不可再从事民事行为,包括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的申请,其提出的撤三申请应视为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第8443425号异议复审案中,原被异议人向法院提交了原异议人被注销的证据,法院认为,因原异议人为异议复审案件的申请人,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评审案件申请人终止且没有继承人的,应当终止评审,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