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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吉”“古”相似引发的商标侵权诉讼

  来源:法制日报 

汉字博大精深,书法更是变幻无穷。近日,“古城”酒业诉“吉城”酒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落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城”酒业停止侵权,并赔偿“古城”酒业30万元。记者今日获悉,“吉城”酒业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新疆,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城”系列白酒家喻户晓,该公司也取得了“古城”系列注册商标。2011年,“古城”白酒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2013年以来,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古城”白酒商标相似、外包装基本相同的“吉城”白酒。

“2004年,田某成立白酒企业并取得‘吉城’白酒的注册商标后,忽视自己注册的商标图形,故意将‘吉’变形为‘古’,造成消费者无法区别是‘吉城’还是‘古城’,对‘古城’酒业销售造成一定影响。”庭审时,“古城”酒业代理律师表示。

“古城”酒业还发现,“吉城”白酒中有两款白酒除了品名的图案字形与“古城”白酒的相关产品极为相似外,就连外包装也几乎相同。“田某的行为是蓄意模仿,将直接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对‘古城’系列白酒商标有恶意侵权之嫌。”“古城”酒业代理律师说。

“古城”酒业在法院起诉时,还将销售两款“吉城”白酒的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两被告则坚称“吉城”系其合法注册商标,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庭审时,法官发现,在两种白酒的外观上,“古”和“吉”无论从字体书写结构、图案形状、图案与文字的结合方式、艺术体形式都极为相似。同时,法官还对比了原被告生产的这两款白酒,发现它们的字体、着色、图案及图案排序基本相同,包装装潢相同。

法院认为,无论“古城”酒业还是“吉城”酒业,其商标均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可“吉城”酒业的两款白酒与“古城”酒业的白酒有着相同的商标特征和标识,在外包装上,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消费者足以混淆。

因此,乌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田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古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由于徐某销售的相关产品来源合法,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其赔偿的诉求。(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杨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