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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

宝钢在豫维权终审获胜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因认为河南省舞钢市宝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舞钢宝钢)突出使用“宝钢”二字,侵犯其商标权,我国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钢集团)及其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钢股份)将舞钢宝钢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驳回两原告诉讼后两原告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舞钢宝钢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宝钢”字样。

  据了解,宝钢集团及宝钢股份经营范围均是钢铁、冶金矿产、化工等与钢铁相关的业务。1997年4月宝钢集团申请注册第1171126号“宝钢”商标,后被核准使用在第6类钢条等商品上,2004年该商标转让至宝钢股份。

  两原告认为,舞钢宝钢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宝钢”文字,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将舞钢宝钢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宝钢”字样。但两原告的诉讼主张并未获得一审法院支持,随后两原告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舞钢宝钢辩称,舞钢宝钢由其法人韩宝钢以自己的名字注册,该名称经依法核准,合法有效。

  法院终审认为,“宝钢”商标、“宝钢”字号与宝钢集团和宝钢股份具有同一性,并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舞钢宝钢将同宝钢集团和宝钢股份极具显著性的“宝钢”字号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舞钢宝钢停止在其企业字号中是用“宝钢”二字。(毛立国)

(编辑: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