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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烛光里的妈妈>改字词算侵权 谷建芬被指"太较真"

来源:北京青年报

因为在《我是歌手》节目中翻唱《烛光里的妈妈》时对歌词和曲调作出了一些改动,而且误把词作者李春利的名字写成了李春莉,近日节目制作方和羽泉组合收到了李春利及曲作者谷建芬的律师函,要求就侵权行为道歉并赔偿20万元。

  据李春利的委托律师介绍,《我是歌手》节目组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版权协议中只允许节目使用这些歌曲而非改编,如果要改动的话,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他们现在的做法,已经触犯了《著作权法》中有关修改权和署名权的条款。

  更让李春利和谷建芬感到不满的是,在收到律师函后,湖南卫视方面和羽泉都没有太积极的反应,也没有主动联系她们以求和解,只是在接受媒体问询时有所回应。节目组以“节目制作过程不够严谨,已委托法务部门处理”一语带过,羽泉则表示责任不在己方,因为按照合约,节目所涉版权事宜都应交由电视台方面负责。

  其实节目组和羽泉并没有恶意,尤其羽泉还诚恳地说:如果法律上确有这样的案例,他们愿意帮助词曲作者争取最大的权利。可见他们绝非恶意侵权,更不是明知理亏还嘴硬,之所以不够重视,是因为并没把这当成多大的事儿,觉得不过是工作中的疏忽而已,而没有意识到只是写错名字、对歌曲稍作改动,便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法律权益。

  不知者不怪,把板子打在无心犯错的节目组和羽泉身上显然有失公允,那么这该怪谁呢?应该说是社会整体在版权法律意识上的淡漠,虽然随着近年来宣传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人已经知道要尊重版权,但究竟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哪些做法是违法的,甚至连大多数与之相关的从业者都不是很清楚。

  很多人都听说过这样一件事,一位美国老太因为在麦当劳喝热饮时被轻微烫伤,便打官司赢得了数百万美元的赔偿。她诉讼获胜的依据是商家没有按照规定,在热饮包装上标明提醒消费者“小心烫口”的警示语。如果是个不了解这一法律规定的人,很可能会将之仅仅视为商家的小小疏忽不去追责,而正是如此高昂的代价才促使商家去重视和遵守每一点细微的规则。

  由此可知,守法的前提在于知法。版权保护也是一样,要让版权得到真正的尊重,首先需要人们对相关法规有更多了解。从这个角度上说,《烛光里的妈妈》引起的这桩官司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尽管有人质疑李春利和谷建芬的较真是小题大做,但如果没有她们的较真,我们不会知道,仅仅就是写错名字、小小改动一下已获授权演唱的歌曲,原来这也算侵权。记者 崔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