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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一起商标侵权案处理后的思考

案 情

    2012年5月25日,XY县工商局接到黄金果商标注册人河南莲花瑞祥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公司)及授权使用人郑州澳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澳邦公司)和XY县经销商文某的投诉,称近年来投诉人先后在中央电视台农业·军事频道、《河南科技报》、《河南日报》、XY县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莲花公司生产经营的黄金果牌叶面肥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广,XY县电视台播放的“花生喷一喷,增产三百斤”广告家喻户晓,黄金果牌叶面肥获得了农民的认可。随着产品知名度的提高,假冒黄金果注册商标的产品大量出现。接到举报,XY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XY县农资市场上侵犯黄金果商标权的化肥商品有黄金果、新黄金果、金黄金果、黄金硕果、花生黄金果等。在某物流公司院内,发现农资经营户刘某存放的由XX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有“黄金果?huangjinguo”字样的的叶面肥100箱(每箱60盒)。在XY县的几个乡镇发现由其他供货商配送的假冒黄金果注册商标的叶面肥800箱(每箱60盒)。以上涉案物品价值总计45万余元,当事人均提供不出合法的授权手续。XY县工商局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查封并立案调查。

    办案过程

    当事人之一刘某对涉嫌销售侵权黄金果叶面肥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是把“黄金果”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进行宣传的。在工商机关调查过程中,生产涉嫌侵权黄金果叶面肥的厂家称,标注在其生产的叶面肥上的“黄金果huangjinguo”字样已经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受理申请,只是没有获得核准注册,标注“黄金果?”是不对的,应该标注TM标记,但不侵犯黄金果商标专用权。该生产厂家提出的理由是:

    1.黄金果本来是一种植物名称,近年来,由于生产叶面肥厂家的宣传,黄金果已失去了原有的含义,成为喷施在花生等秋季农作物上叶面肥的通用名称。黄金果的名称使用权不应为一个生产厂家独占。

    2.郑州澳邦公司生产的黄金果肥料登记适用农作物为小白菜(蔬菜类),不适用于花生(油料作物),超出了黄金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没有获得黄金果商标注册人莲花公司的授权。《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郑州澳邦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黄金果商标。

    3.郑州澳邦公司生产的叶面肥内有多效唑增剂,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性质为农药。根据《肥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肥药混用的,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根据《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第七条规定,农药广告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及政府批文上产生错觉。郑州澳邦公司的宣传及经销商文某在电视台投放的广告,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排挤、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为了查清事实,办案机构对叶面肥和多效唑增剂的产品性质是否为农药以及是否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等问题,请教了农业方面的专家。据XY县植保站高级农艺师刘某介绍,叶面肥也称为植物营养剂、植物复合液肥,它是把氮、磷、钾、铁、锌、锰、硼、铜等大量元素或微量元素集中在一起制成的一类营养物质,在作物根系吸收水肥不良时进行叶面喷施以补充养分,促进作物生长发育。产品通用名称为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业部肥料登记证有核定适用的农作物,但原则上适用所有的叶面作物;如果要扩大适用农作物范围,应该到农业部进行登记。

    据了解,植物生长调节剂(Plant growth regulators)是一类与植物激素具有相似生理和生物学效应的物质,已发现具有调控植物生长和发育的功能,是人工合成的具有植物天然激素活性的一类有机化合物,产品性质为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并不适用所有的农作物,如农业部2003第274号公告对丁酰肼(又名比久)在花生油料作物上的使用作了禁止性规定。XY县市场上销售的叶面肥大部分都是叶面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双效合一的品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减少植物受药表面的张力,以及增加液肥在受药表面的停留时间、渗透力、展着力而令植物快速吸收的功能,作为助剂如果只是少量添加(5%左右)在叶面肥里,不会改变产品的特性。此类叶面肥在农业部按肥料进行登记,但应当标明助剂的名称和含量。

    处理结果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协定第九版)所作的一般说明,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第6358117号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商标为黄金果,核定使用商品为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一类0105“用于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化学制剂”,而不是第五类0505的“杀虫剂、农药”。结合农业专家的意见,办案机构认定:

    1.当事人刘某销售的由XX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有“黄金果?huangjinguo”字样的叶面肥商品,和莲花公司生产的标注有黄金果注册商标叶面肥商品为类似商品,侵犯莲花公司黄金果商标专用权;认定销售新黄金果、金黄金果、黄金硕果、花生黄金果叶面肥的当事人,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5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2.郑州澳邦公司生产的叶面肥含有多效唑增剂,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与其肥料登记证核定的水溶性肥料为类似商品,属用于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因而不构成在农药产品上的虚假宣传。

    3.XY县经销商文某超出肥料登记证适用的农作物,在XY县电视台对其销售的叶面肥产品在功能、用途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处5万元罚款。

    分析思考

    1.商标专用权包括许可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本案中被许可人郑州澳邦公司农药登记证核定适用商品是水溶性肥料,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是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第三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莲花公司或郑州澳邦公司有权予以禁止。当事人称黄金果是使用在花生油料作物上的肥料通用名称,缺乏事实依据。

    2.肥料登记证核准生产的肥料和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性质不同的两个事物。涉嫌侵权人不能因为郑州澳邦公司对肥料适用的农作物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就否定他人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进而作为其不侵权抗辩的理由。

    3.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本案的两个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本案中,无论是黄金果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还是黄金果注册商标侵权人,都没有严格按照农药登记证核准的适用范围进行宣传销售,农资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状态。

    XY县工商局处理这起案件历时近两个月,办案人员有以下几点体会。

    首先,秉公执法,先抓主要的商标侵权问题,再抓次要的虚假宣传问题。在本案中,XY县经销商文某在销售黄金果牌叶面肥时,理应按核定的适用范围进行宣传,文某在投诉其他经销商商标侵权的同时,也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办案人员从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入手,在保护黄金果商标注册人、使用人和文某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文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也予以规范。

    其次,强化监管,正本清源。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必须对商标侵权行为予以打击。新黄金果、金黄金果、黄金硕果等侵权商标都是想搭黄金果商标的“便车”,对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要加强产品厂内生产和市场流通两个环节的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产品出厂登记备案制度,对于产品信息不实、含有虚假夸大成分的,不能让其投放市场,欺骗消费者。在流通环节发现有夸大宣传行为的,农业执法、工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予以纠正。

    最后,要积极开展案后指导,规范竞争行为。此案结案后,XY县工商局特意召开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农资经营者参加的恳谈会。与会人员都认为,无序竞争最终损害的是所有经营者的利益,纷纷表示一定要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实现共赢。

    □刘庆光 黄喜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