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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对《无证印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如何定性》一文的讨论

案情回放

    2011年12月8日,本版刊登了《无证印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如何定性》一文,文中所述案情为:某工商局在查处陈某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行为时,发现陈某虽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未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关于这起案件如何定性处理,执法人员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定性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分别适用《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法》定性处罚。原文作者认为陈某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数个法条,构成法条竞合,应遵循“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按第三种意见分别适用《商标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定性处罚。

    讨论意见

    (一)

    笔者认为,陈某无证印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包含两个违法事实,一是无照经营,二是商标侵权,应按《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定性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据此可知,经营者要从事印刷业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予以查处的行为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陈某虽然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因此,其行为实质上属于无照经营印刷活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此处的“伪造”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造出相同的商标标识。本案中,陈某是印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应认定为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

    陈某无照印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法》相关规定,即陈某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条,这些法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包容关系,属于想象竞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分别适用该行为所违反的所有法条,指出其违法性,并实施行政处罚,但同种处罚不得重复作出。

    因此,对陈某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分别适用《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法规适用是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转致后的处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定性处罚,但同种处罚仅适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条实施一次。

    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在适用商标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罚时,不会使《印刷业管理条例》所设定的“取缔无证无照印刷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落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就是取缔无照印刷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之一。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投入市场前被查获,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但有非法经营额;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就是侵权商品。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投入市场后被查获,当事人就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被非法经营额代替,就应以非法经营额来计算罚款数额。

    □段和生

    (二)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和登记注册两类法律规范,形式上构成了商标侵权和无照经营两个违法行为,但实质上陈某仅实施了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行为。对想象竞合行为,应当依据“从一重处”原则定性处罚。

    但是,仅从法律规定来看,对商标侵权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的罚则很难分出轻重。因此,具体到个案,应当结合行为的目的等因素来确定如何定性。本案中,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陈某通过积极的行为主动追求的结果,无照经营则以被动的、不作为的方式出现,所以,对陈某的行为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五十三条定性处罚更为合理。

    □陈 萍

    (三)

    本案中当事人陈某是否构成无照经营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分两种情况。

    1.当事人陈某没有从事其他印刷活动,只是实施了原文所述的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属于行政处罚中的想象竞合,即当事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这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同一法律、法规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符合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在行政处罚时,一般采取“择一重处”原则。本案中当事人陈某的行为对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分别构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实际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因此应当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当事人陈某除本案所述的违法行为外,还从事了其他印刷活动。当事人实际实施了两个行为,对照《商标法》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构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对陈某的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

    □刘士奇

    (四)

    从案情看,当事人陈某从事的是印刷业,在印制商标业务中,必须遵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陈某是接受委托帮助他人印制假冒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刷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果陈某是主动印制假冒注册商标,则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

    显然,无论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还是转致《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看,陈某的行为均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王德生 罗小闽

    (五)

    笔者认为,本案中陈某实施了两个相对独立的违法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聚合,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评价。

    陈某未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工商机关应当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陈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陈某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工商机关应当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陈某实施的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两个违法行为之间并无内在关联性,且触犯了两个独立的、不具有包容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违法行为的聚合,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即分别定性、分别援引处罚依据、分别决定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然后合并执行。□夏绩惠

    (六)

    笔者认为,如果陈某无印刷经营许可证开展印刷经营活动只涉及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那么他在本案中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应该按照上位法《商标法》处理。如果陈某还实施了其他印刷经营活动,则属于两个违法行为,应按照《商标法》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分别定性,合并处罚。

    陈某无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陈某无证开展其他印刷经营活动,则构成《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所指的“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丁丽梅

    (七)

    如果当事人陈某不仅实施了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还从事其他印刷经营活动,则构成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分别按照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定性处罚。当事人印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从事其他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分别按《商标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性处罚。

    如果当事人陈某仅实施了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行为,没有从事其他印刷经营活动,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数个法条,构成法条竞合,应按《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原则,适用《商标法》定性处罚。虽然适用《印刷业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相对大些,但适用商标法律,当事人会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除了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吴荣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