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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常促销还是虚假宣传

案情介绍:

    2010年3月20日,河南省安阳市某海鲜酒店开张营业。同日,该酒店在发放的宣传单上承诺,4月20日前凡驾车前来就餐的顾客,将汽车停放在酒店门口1小时以上餐费可优惠10%。4月20日,安阳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该酒店雇佣了一批未在酒店就餐的车主,让他们将汽车停放在酒店门口,造成酒店人气旺盛的假象。该局遂以酒店涉嫌虚假宣传进行初步调查。

    经查,从3月20日到4月20日,该酒店向未在酒店就餐而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的车主支付雇佣费9000元,为驾车就餐者优惠餐费12000元。酒店负责人承认,推出这种措施是为了以车辆停放多来提高酒店影响力,给过往行人留下一个酒店人气旺盛的印象。

    意见分歧:

    工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销行为的性质产生了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通过雇佣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和优惠驾车就餐者等手段,营造宾客盈门的环境氛围,以此显示酒店的餐饮服务质量高,属于正常营销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对驾车就餐者给予餐费优惠的行为属于利用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当事人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前来酒店消费,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雇佣未就餐者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营造人气旺盛的假象,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构成了利用广告对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优惠驾车就餐者餐费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用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当事人对优惠事宜,在宣传单上进行了公开承诺,如实兑现并入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由此可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明示方式给予折扣的合法行为。

    然而,当事人雇佣未就餐者的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营造人气旺盛的假象,其行为涉嫌误导消费者。工商机关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处理。

    □ 段献彬   王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