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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文字注册商标可以随意添加图案吗?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15日,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消毒液的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组织工人生产消毒液,规格有4000ml、1000ml、430ml等3种,3种规格消毒液的塑料桶标贴上均使用了马头牌文字和马头图案及注册商标标记,该公司只能提供出马头牌文字商标的注册证,提供不出其他商标注册证。

经查,尽管该公司既向商标局提出马头牌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也提出了马头图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只有马头牌文字商标获得核准注册。该公司自2009年6月开始生产消毒液,至被查获之日共生产3种规格的消毒液数量如下:规格为4000ml的976瓶、规格为1000ml的9503瓶、规格为430ml的1396瓶。2009年6月,该公司在外地印制了1952枚标贴用于4000ml的消毒液(每瓶正反面各1枚,共976瓶)、9503枚标贴用于1000ml的消毒液、1396枚标贴用于430ml的消毒液,此外还印制了防伪标贴11875枚。这些大标贴、小标贴上均标注了马头牌文字和马头图案及注册商标标记。该公司将这些标贴分别粘贴在生产好的3种规格的消毒液上对外销售,至被查获之日,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消毒液均已售出,其中规格为4000ml的销售金额为28241.4元、规格为1000ml的销售金额为105429.82元、规格为430ml的销售金额为16094.8元,合计销售金额149766.02元。

争议焦点

在对该公司的行为定性处理时,工商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消毒液上取得了马头牌文字商标专用权,在使用商标时,将马头图案与马头牌文字一并使用,加注了注册商标标记,属于使用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虽然取得了马头牌文字商标专用权,但在使用商标时添加马头图案,“马头牌”文字的字号与马头图案相比很小且模糊不清,还加注了注册商标标记,改变了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内容,商标表现形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已经成为一件新的商标。因此,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案件处理

办案人员、核审人员经过研究,最终达成一致,采用了第二种意见,对该公司作出停止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和罚款的处罚。

案件评析

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即获得商标专用权,可以在商标注册证核准的范围内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注册人可以对该注册商标任意自由地使用,必须按照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使用。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对注册商标做局部的或较轻微的改动,应认定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但如果使用时超出这个界限,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做了大的或者根本性的改变,应按冒充注册商标定性。本案中,该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中,既有马头牌文字商标,又有马头图案商标,但经商标局审查,只有马头牌文字商标获得核准注册,马头图案未获得核准注册。该公司在明知未取得马头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销售的消毒液上使用马头图案及注册商标标记,且在使用时将马头图案突出使用,而马头牌文字字号与马头图案相比非常小且模糊不清,该公司使用的已经不是马头牌文字注册商标,而是另外一件新的商标。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而不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

□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 李 涛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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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