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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对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评析

案情:

    2009年4月22日,A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徐某投诉,称B公司在徐某已经交费且未经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有线电视节目信号,致使徐某家中的有线电视节目从原来的40套变成5套。

    经查,B公司自2009年1月开始在A县开展有线电视数字化转换工作,B公司在转换过程中通过发布电视广告、发布移动字幕广告、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在居民区张贴公告、送通知到户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并在送通知到户2天或3天后以光节点为单位强行关断原有的40套模拟信号电视节目,只保留4~8套摸拟信号电视节目,同时开通数字信号,要求用户补交相关费用。B公司称,关断模拟信号、开通数字信号属于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该公司的行为合法。截至2009年6月15日18时,B公司开通数字用户10934户,收取相关费用434480元。

    调查情况表明,在B公司开展的有线电视数字化转换工作中,大部分用户没有收到B公司的通知,且B公司送达的通知没有标明用户的姓名,也没有用户的签名。大部分用户要求B公司恢复原有的40套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或实行数字信号与模拟信号并输,B公司拒绝了用户的要求。

    2009年7月14日,工商机关对B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对B公司的乱收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34480元,对B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争议焦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于本案的定性及法律适用存在不同意见。

    1.B公司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还是限制竞争行为?

    2.如何认定B公司存在强制交易的违法事实?

    3.B公司是A县唯一的有线电视信号供应商,不存在同行业竞争对手,工商机关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查处其违法行为?

分析:

    在本案中,B公司是A县唯一的有线电视信号供应商,B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同时也是限制竞争行为,既可适用《反垄断法》查处,也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

    根据有关规定,除非B公司有正当理由,否则不能拒绝用户的缔约要求。在本案中,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未要求立即停止播出模拟信号电视节目,而是规定在2015年前基本停止播出模拟信号电视节目。用户要求B公司恢复40套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是合理的,B公司拒绝恢复40套模拟信号节目并强行关断模拟信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强制交易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资料证明了现有电视机无法直接收看数字信号节目,需要通过数字机顶盒和IC卡进行转换。然而,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该类IC卡不得收费。当地物价部门也明文规定数字机顶盒的主IC卡不得收费。由此可见,B公司向用户收取主IC卡费用的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在本案中,B公司不存在同行业竞争对手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不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者同样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并没有限定“其他经营者”必须属于同行业,该条所指其他经营者是所有的、不特定的经营者。

    □湖北省英山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   付新荣 谭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