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 服:0373-2023560

传 真:0373-2023768

手 机:15937330428 

邮 箱:xxmldtm@163.com

Q Q:392901819

新乡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二街交叉口东北角跨境贸易大厦29楼06室

总公司地址:郑州市西大街166号华庭公寓1单元14-15室

总公司电话:0371-66863718

案例解析

何种异地经营需要另行办照?

案情:

    案例1:A省甲公司持有A省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到B省C市购煤销往A省电厂。甲公司在B省C市以其公司名义开设了账户,有专门办公场所并设专人负责。

    案例2:乙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在E省多个固定场所设立销售中转、分拨站,中转、分拨站以分公司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问题:

    1.甲公司在B省C市的购煤行为是否属于无照经营?

    2.乙公司在E省的中转、分拨产品行为是否属于无照经营?

    分析:

    1.如何界定经营行为?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企业在其住所外设立场所或机构从事何种活动属于违法经营。

    根据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为派出公司在华相关业务提供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业务。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揽货并接受订舱、开设经营性账户收取运费或经营性收费、签发其公司海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代表其境外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在我国境内开具其境外公司票据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参照这一规定,笔者认为,企业所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从事的非经营活动应当仅限于与本企业业务相关的咨询和宣传、联络客户、了解市场以及为本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提供联络等辅助服务,以及其他与营利性交易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事务。承揽业务、签订本企业营业项目的交易合同(包括本企业产品销售合同、原材料燃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营业商品采购合同等),及其履约行为(包括收购、接收营业商品,收购、接收原材料燃料和设备供货商交付的货物,直接向用户、消费者及下一级经销商供应、拨付营业商品,收取客户交付的货款或者服务费),均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甲公司异地购煤并销回本地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乙公司向买方中转、分拨产品的行为也是经营行为。

    2.何种异地经营需要办理登记?

    根据《行政许可法》、《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到异地开展经营,不一定要在异地另行办理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同时,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因此,笔者认为,公司在其住所之外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场所或经营机构,无论是以本公司的名义,还是以其他名义开展经营活动,都应办理分公司登记。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或经营机构,如果符合有关分支机构界定条件,应办理分支机构营业登记。如果该经营场所或机构以所隶属企业法人的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且该场所或机构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外,应当视为分支机构并办理营业登记。如果该场所或机构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以所隶属企业法人名义对外经营,但该场所或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应当视为分支机构,按分支机构进行规范办理营业登记。如果该场所或机构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以所隶属企业法人名义对外经营,且该场所或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应由其隶属的企业法人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  黄璞琳